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备受瞩目的4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案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不必需,进而撤销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上述案件中4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均为“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的成员。据媒体报道,联盟的成员包括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宁波科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永磁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以及江门磁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联盟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中国磁性材料材料生产企业联合起来突破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为此,联盟成员共筹资金分别在美国、中国针对日立金属发起法律挑战,联盟在美国针对日立金属的两项专利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了无效程序并最终成功无效日立金属专利,在中国则决定对日立金属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也就是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


2014年1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4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针对日立金属提起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垄断民事诉讼。经过近7年的审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日立金属拒绝给予原告4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许可的行为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判令日立金属停止拒绝许可的垄断行为并赔偿4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因垄断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案件进入二审后,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多审理,最终认定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不必需。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不必需,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日立金属对未获得其许可的约200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从未发起过任何专利侵权诉讼,且日立金属以前在美国针对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发起的337调查也未进行到底。即从行为角度,日立金属未对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实施市场封锁,导致缺乏证据证明日立金属的专利许可必需。


第二,从烧结钕铁硼材料及其生产技术发展的事实角度看,日立金属的有关专利的保护期已经届满,有关技术已经成为公众可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并且,市场上存在替代性技术。即从日立金属自身技术角度,日立金属专利并非无法绕开的必需专利。值得关注的是,日立金属在二审中专门聘请技术专家对其专利可“绕开”进行了专项说明,说明其有关专利均非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未能维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日立金属停止其拒绝许可行为,但是,通过二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明确了日立金属专利并非无法绕开的必需专利,意味着日立金属无法再依靠“日立金属许可必需”、“日立金属专利无法绕开”这一市场中曾流传的“对于事实的误判或者流行的误解”而实施市场封锁。四家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对日立金属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并通过两级法院审理对所谓“日立金属专利许可必需”进行“祛魅”,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国磁性材料生产企业公平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做出了重大贡献。